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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出台,一方面强化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推进了我国监察法制的不断发展。同时,这部《监察法》集合了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将二者合为一体。此外,《监察法》在原来的《行政监察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监察对象的外延,所有公职人员都成为了监察对象。同时,相对于原来的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加强化,监察程序也更加严格。但是,新实施的《监察法》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实施时间还比较短暂,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在程序设计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有欠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文章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监察法基本情况。首先对我国《监察法》2018年3月实施以来的主要亮点进行了阐述,有监察范围扩大、监察权限扩大、监察程序相较以往有了一定完善,结合相关公开数据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并与监察法实施以前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监察法》的三个特点,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察法》还是一部集合了组织法与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第二部分就我国《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现行的《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模式影响《监察法》执行,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影响《监察法》的适用,监察委员会人员配置及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并进而深入论述了监察官制度缺失、监察委员会权力谁来监督等问题。第三部分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监察制度进行了列举分析。首先,列举了瑞典、香港、美国、新加坡四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制度,并对上述监察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概括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监察制度三个特点及对我国监察制度完善的借鉴价值,分别是机构独立、法制完备、监督形式丰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监察法》的对策和建议,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监察法实施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监察法律法规,明确细化关于监察程序的规定,完善与监察工作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二是建立独立的监察领导体制,赋予监察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理顺纪委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建立垂直领导体制。三是通过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内部监督,以此来防止监察权限扩大后出现滥用等问题,确保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