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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与普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依据、义务主体及前景预测规定方面存在区别,它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学上的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法学上的投资者保障理论。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障基金市场的稳定发展与基金监管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正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但是其在法律制度、民事责任追究以及具体的监管制度三个方面仍然不够完善。法律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金风险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标准指引和各项风险的整体性比较分析;第二,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的格式缺乏统一标准,成本费用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第三,基金关联交易作为信息披露的对象,其关联主体的概念与范围模糊不清。具体的信息披露缺乏层次性,没有明确不同的关联交易之问的危害性差别。同时,对于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缺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较少,且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立法中归责原则的无区别对待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对于民事赔偿的实施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监管制度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中国证监会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监管被过份强调,缺乏适度性的把握。实践过程中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存在查处不力的情况;第二,自律管理机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立法不足,缺乏统一的自律组织。我国的自律机构,由于监管权限的不足,使其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缺乏权威性与主动性;第三,相关中介机构监管低效,体制的不完善使其独立性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对于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首先加强信息的风险披露,细化标准、统一格式,重点突出投资组合的风险披露,规范风险信息的备份以及基金信息历史波动情况的披露;其次完善基金费用披露的内容与格式,通过结构重整来强调基金费用披露,明确基金具体投资品种的费用成本;最后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明确关联主体范围的前提下,通过对关联交易进行具体分类,使投资者明确不同关联交易的危害性差别并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加强代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息披露,并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在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首先加强立法,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瑕疵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确立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其次,完善基金持有人的群体诉讼制度,建立与民事责任承担相统一的保险制度,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监管制度方面,首先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机制,明确中国证监会的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和执法力度,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化监管;其次,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体系,扩大自律组织的监管权限,建立统一的自律机构,完善自律市场的管理机制;最后,加强专业机构立法,细化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加强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使其摆脱信息披露监督时的利益制约,加强同业互查,相互监督其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