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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长期土地承租合约下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实现条件,以比较经济学为方法论,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和产权理论为分析工具研究我国长期土地承租合约下农业产业化的绩效,以此来寻求影响长期土地承租合约下农业产业化绩效原因的经济学解释。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思路是: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的实现条件决定了在家庭承包制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下,产业化的实施首先需要农户把土地流转出来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区域化布局的态势。 家庭联产承包制包产到户,是土地产权制度关于公有产权权益实行的主要形式,其产权结构是: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归集体所有,农户掌握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收益权在两者之间进行分割。在收益权的分割上是很明确合理的,即“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农户成为土地资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主体。但土地产权中的处置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户没有买卖和处置的权利。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分配的平均主义,法律上的所有者—生产队,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处置权。他们所有的只足在生产队内部因人口增减而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调整,真正的处置权还在国家手中。 产权不是单向权利,而是一组权利。产权是否完备,除了要看权力束的结构,还要看所有者是否能够充分地行使产权。如果产权所有者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它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力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在农业产业化中,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农户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农业产业化的绩效,长期土地承租合约的产权结构和产权约束则又影响着农户的生产行为。 如何顺利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流转形成气候?土地承租合约的长短因其形成的激励不同会影响农户的预期行为。理论上长期土地承租合约可以稳定农户的预期,使农户的行为发生变化。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实践却表明:1993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是缓慢的,在家庭承包制既有的产权结构和产权约束下,农户为了生存的需要,在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弃耕和抛荒的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区域化布局不易形成。 同时,在__{_:地承租合约从3一30年不变的立法过程中,土地调整的现象一直在延续着,没有停息。这使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严重不稳定,农民对未来缺少稳定的预期。农业生产中兼业现象严重,农业产业化的专业化水平较低。农业产业化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专业化水平低下直接影响了区域化布局和一体化经营及社会化服务的开展。 农业产业化组织是通过龙头企业把农户连接在一起以解决“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农业产业化组织起着连接农户和市场,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减少市场风险的作用。在产业组织内部,由于产权的约束,内部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户和龙头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出现了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内生交易费用增加,导致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演变过程中,从农业产业化初期到农业产业化后期,机会主义现象屡见不鲜,履约率愈来愈低,产业化商品合约的稳定性差,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效率不高。 农业产业化最终的绩效取决于市场的交易效率,在前两个环节的影响之下,我国农产品的商品率较低,专业化水平决定了分工水平不高。现有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都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要,而能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期货市场又没有建立起来,市场交易效率较低。并且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易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长期土地承租合约下的农业产业化。因此如何提高农业产业化的绩效就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作者结合理论界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一些配套改革的措施。 本文还通过对东西部农业产业化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地区的对比,分析了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绩效来支持文章的结论。 这样,在本文的分析中以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长期土地承租合约的关系为核心,得出长期土地承租合约下农业产业化绩效的经济学解释:农业产业化绩效不高的原因在于家庭承包制既有的产权结构和产权约束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专业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化程度。而完善和改革现有的土地承租合约制度就成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绩效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