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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贸易的繁荣,WTO体系中贸易壁垒的削减,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其中就包括了商标产品的国际贸易。本文即探讨商标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行为。商标平行进口,是未经商标权或相关权利人授权,而进口由商标权人或者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的商标产品。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套利行为:平行进口商从价位较低的国家购买到商标产品后再进口到价位较高的进口国,从对该批产品的再次销售的利润差中获利。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引发了“品牌内的竞争”,挤占了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法律应该禁止还是允许,取决于权利用尽原则在该问题上的选择。本文除导言外分四章。第一章先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界定,否定学者围绕“平行”进行的定义,从平行进口的对象“真品”着手,得出本文的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并分析了引起商标平行进口的几种主要原因。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商标平行进口中重要的权利用尽原则。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条约仅有TRIPS,而TRIPS第6条将权利用尽原则的选择权交给了各国自由决定。法理层面,对权利用尽的分析分两个层次,一是剖析传统理论:报酬论和默示许可理论。通过二者的比较得出:商标权人在首次销售商标产品后就应当失去了对商标产品的控制。可见,传统理论支持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二是新理论。传统理论缺乏对商标的特征性分析,只是得到了知识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规律。于是笔者又从利益平衡和商标功能两个角度切入。首先是利益平衡的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包含了三对主要的利益冲突:商标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商标权的地域性与自由贸易的冲突,商标权人的利益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而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有利于同时缓解三组矛盾。其次,结合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和品质担保功能,分析得出,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损害商标的两项重要功能的,因为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商标产品实际上是损害了商誉,而商誉是商标功能的核心要素。实质性差异原则应当作为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结合传统理论和新理论得到结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原则上遵从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即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第三章是国外的立法实践。笔者分别选取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进行分析,并比较总结了上述国家立法司法的不足和可借鉴之处。第四章探讨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笔者结合中国的国际贸易情况,借鉴各国立法,认为中国可以保持《商标法》中不表态的做法,但建议界定平行进口的相关的概念,并且在海关立法中禁止存在实质性差异损害商誉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