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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本罪的危害行为包括食品监管滥用职权行为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行为两种行为方式,前者包括“无权擅用”和“有权滥用”这两种行为方式,后者是指“不履行抑或不认真履行本职”的行为。两种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都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又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从危害结果的角度来看,两种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应当是成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其严重程度一般可以通过具体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大小等方面来加以考量,例外的情形下可以从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这两个方面来考量。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间接或偶然”因果关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直接人员”这一类,不包括“负有食品安全间接监管职责的人员”。从主观方面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而且这两种罪过形式不能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