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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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口退税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受到了各国的重视而普遍运用于国家间的贸易交往,被作为政府管理国际贸易的政策工具长期存在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多边贸易体制关注到了出口退税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潜在贸易扭曲风险,因此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制。但多边贸易体制并没有对出口退税做出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形成完备的出口退税规则。由此出口退税存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制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数十年的演变过程中汲取了各国通过出口退税发展国际贸易的有益做法。与此同时,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是在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从非WTO成员转换为WTO正式成员的过程形成发展的,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以政策性文件为其主体部分,在立法规范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所不同,中国出口退税制度通过不彻底退税,对出口贸易总量产生了显著的激励效应,对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也有着明显的调整效应。在国际层面上,出口退税是否仅属于国家税收主权范畴,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多边贸易体制,当前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与WTO规则是否存在冲突,如果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不符合WTO规则该如何改进,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与国际贸易摩擦有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关联,应如何对待WTO规则的有限规制和国内经贸政策的关系,以及WTO规则应当如何规制各成员的出口退税,这些问题均有待于分析与研判。在国家层面上,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往往基于现实需要来推动立法,故具体规则和制度显得零碎、缺乏立法上的严谨规范,其立法规范、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其实施层面仍然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法律位阶不合理、政策不稳定、骗税频发和退税权利保障不足等历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有近几年中美贸易战、“营改增”、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和启运港退税政策等所带来的前沿性发展问题。今后我们还将在对外贸易实践中继续使用出口退税,在国际层面上如何防止不当的出口退税立法和实施引发国际纠纷,在国内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怎样完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针对上述问题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尽管针对中国出口退税法律问题的既有研究成果不少,但整体观之显得零散,缺乏系统性。对于出口退税的合理性依据,出口退税所代表的国内税收政策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中国出口退税的立法规范化路径,在可能长期存在的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出口退税的运用,及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完善等议题均有待于深入探讨和论证。本文拟从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两个维度对中国出口退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出口退税理论及其国际实践。本章归纳和发掘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并对出口退税的国际实践进行梳理。出口退税合理性依据是出口退税法律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根源,而对出口退税的国际实践进行分析,既能更清楚地、更形象地阐述出口退税的内在机理,也能为中国出口退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借鉴,成为本文后续研究的基础。本文首先对出口退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出口退税的特点和法律关系,并对与出口退税相近的概念进行了甄别。出口退税理论和实践源远流长,但不论在国际层面上还是国内层面上至今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其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归纳和深入发掘。出口退税首先是税收制度,必然与税收主权理论相关。而出口退税产生的根源既来自于各国对于国家经济利益的考量,也来自于国际贸易中间接税协调的内在合理性驱动。出口关税、汇率管制、出口补贴等出口促进措施和出口退税一样对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但相互间存在本质区别。出口退税在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发达国家的出口退税以零税率出口为通行做法,发展中国家略有不同。在各国出口退税实践中,多数国家将出口退税运用到每一个出口产品。为使之在出口贸易中充分发挥作用,多数国家均采用信息化手段和免抵退管理办法,加快退税办理,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此外,为保障出口退税顺利实施,各国都十分重视出口企业退税权益维护和出口骗税治理。第二章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现状。本章在梳理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发展演变的基础上,概述了中国出口退税的立法现状、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着重分析中国出口退税的制度特色及由此产生的政策效应。中国出口退税的制度概况和制度特色是研究中国出口退税法律问题的基点,而中国出口退税政策效应体现的是“法的作用”,是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价值所在。中国出口退税经历了雏形阶段、初步形成到深化发展的演变过程,其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这类法律文件对出口退税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类是为数众多的政策性文件,这类文件构成了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体系的主体部分。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在内容的不同,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基于内容可划分为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出口退税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括了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种覆盖范围和产品范围。其中,退税率的设置是出口退税实体性规定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着出口退税运用于我国的具体特色和中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效应。“营改增”后,中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覆盖范围得以扩展,中国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出口退税实体性规定还包括了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及保税区的相关规定。出口退税程序性规定包括了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保障退税管理职权和退税权利行使的辅助性程序规则。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和启运港退税等政策陆续出台,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得到了有效优化。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贸易方式,中国出口退税制度采取了不同退税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规性分析。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不仅是重要的国内法律制度,更是一套受到国际规则制约的税收制度,因此中国出口退税的法律问题必然涉及国际法的合规性问题。本章通过考察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规性问题,旨在回答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应遵循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及现行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合规性状况。中国出口退税立法层次过低,政策性文件构成了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体部分,相关制度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得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与透明原则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相对于WTO的司法审查要求,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在司法审查方面仍然有待于完善,部分原因在于中国出口退税的法律渊源本身,另一部分原因源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与WTO司法审查要求之间的差距。在中国出口退税具体制度的构成中,退税率设置是出口退税的核心内容,为防止出口退税扭曲国际贸易,规制退税率设置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规制的重点和关键。出口退税率在退税率设置上,GATT1994及SCM规定了出口退税的退税幅度不得超过征收额度,当前中国出口退税尽管未彻底退税,却未超过该退税幅度。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和退税产品范围也有着明确界定,通过分析可知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未违反SCM协定。在其他方面,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实行了差异性政策,尽管受到质疑,但并未违背WTO关于歧视性待遇的规定。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保障WTO顺利运行的机制,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合规性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章中国出口退税立法规范化问题及其路径。本章从国家层面上分析了中国出口退税立法规范问题,并结合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出口退税立法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探讨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的规范化路径。在国家层面上,当前中国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偏低,并没有在法律或法规层面上的具体规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中国出口退税的授权立法也存在不规范的立法实践,出口退税多数行政立法属于概括性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主体不适当,且以政策替代了法律。在这一立法现状中出口退税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合为一体,存在立法依据不足等诸多弊端。中国出口退税立法规范化既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对于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的要求。为实现中国出口退税的立法规范化,首先需要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出口退税的立法,提高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实现立法权的适度回归。其次需要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对出口退税授权立法行为行使法定备案权,对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立法行为行使撤销权。在行政立法层面上,应当明确授权立法的具体事项,严格遵守关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规范出口退税立法的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程序。在具体立法实践中,退税率既是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出口退税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核心要素,因此需要兼顾权威性和灵活性,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以行政法规设置退税率。税种、退税主体和产品范围等趋于稳定的实体要素,理应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程序主要体现为退税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便捷程度,在法律授权依据的情形下国务院各部委可在规章层面上加以规定。退税资金的财政负担机制和出口骗税治理等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因并未对外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五章中国出口退税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完善。本章在上一章立法规范化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出口退税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合规性要求及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自我完善需要,提出中国出口退税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建议。退税率的合理设置无疑是出口退税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退税率设置历来有中性和非中性的争议,根据WTO规则与国家税收主权的关系,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非中性退税率设置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然而中国现行的退税率设置在退税幅度、退税率的差异化和退税率的稳定性方面均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贸易顺差、产生了市场主体不公待遇及导致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在出口退税管理规程方面,出口退税工作规范、无纸化管理和启运港退税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方面,中国出口退税制度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违背了公平原则,且已脱离了当前经济发展现状。近年来正值中美经贸摩擦的集中爆发期,中美经贸矛盾首先是贸易顺差的矛盾,从更深层面而言则是产业价值链升级的博弈。在此背景下,应当坚持不彻底退税以发挥中国出口退税对于贸易的调节效应,并运用差异化退税率致力于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而在未来的发展中,退税率的设置需要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趋同,在较低比重的增值税基础上实现彻底退税,以解决非中性退税率设置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在出口退税程序性规定方面,需要从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明确工作规范和缩短退税办理周期,并依据《外商投资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应逐步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统一为免抵退税办法。另外,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发展中,有必要在多边贸易体制层面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出口退税规则,WTO出口退税规则的构建既需要具有前瞻性引领作用,也应当给发展中成员留下合理的政策空间。第六章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实施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着眼于立法方面的制度安排,也应关注执法、守法和司法救济等诸方面的实施问题。尽管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存在长期困扰出口退税健康运行的旧问题,也面临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出口骗税是困扰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因素,出口骗税不仅造成了财政巨额损失,侵蚀退税资金的给付能力,而且会扰乱市场环境和法律秩序,并虚增贸易顺差数据。出口骗税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不完善的制度建设和滞后的信息化建设。中国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机制是出口退税的实施保障,几经变更后仍然存在征税和退税地区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及中央财政负担过大的问题。“营改增”作为近年来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在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给出口退税的实施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此外,出口退税在实施过程中权利保障存在明显不足,影响到了出口退税实施效果。针对出口退税实施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本章提出了相应对策。首先,面对出口骗税屡禁不止的现状,需要在健全出口骗税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出口骗税治理中的作用。其次,应当摆脱财政预算对于出口退税的限制,采取“先退税、后分成”的方法,为出口退税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再次,为避免“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出口企业的退税压力。最后,对于出口退税权利保障的维护,既需要完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义务性规则及相关制度,也应当为退税企业提供完善的行政复议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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