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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重点是证券监管主体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分析证券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其基于不同法律地位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欲探寻证券监管主体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首先要对证券监管主体法律地位有一个清晰界定,因为不同法律地位所对应的赔偿责任性质是不同的。证券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现在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在借鉴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明确其理想的法律地位应倾向于独立规制机构。通过分析证券交易所具有的三种属性(市场属性、主体属性、自律监管属性)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确定其是证券市场中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当然的民事主体。其次,分析证券监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证券监管主体赔偿责任属于证券法律责任,是完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弥补“证券监管失灵”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有效保护弱势被监管者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促使证券监管主体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能够谨慎行之。再次,在确定证券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后分析其赔偿责任的性质。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畴。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是独立规制机构,其赔偿责任属于法人侵权责任范畴,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虽然两者是不同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是依据一般侵权法原理,皆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变异。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与被监管者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其赔偿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是违约责任。最后,列举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证券监管机构赔偿责任包括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证券交易所赔偿责任包括其与证券商、上市公司之间的违约责任和与投资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并分析“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原则”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