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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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算法技术的成熟,对大数据资源的获取、占有、使用成为互联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制胜法宝。大数据的应用助推部分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数据垄断行为也悄然滋生。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模式、规模经济等特性,使其与传统单边市场结构有着鲜明的差距,传统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认定范式,已不能适应规制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需要。对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审视,针对互联网经济、数据垄断行为特性,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反垄断指南》最新理念,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的针对性的解决意见。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互联网经济与数据垄断,对互联网经济与互联网企业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介绍数据垄断行为的概念界定,结合理论观点及实践考察,得出数据垄断的定义;最后对数据垄断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必要性分析。该部分首先列举了数据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害市场竞争的现实状况;然后梳理规制数据垄断行为的司法实践案例,佐证规制数据垄断行为的现实可行性;最后通过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等理论的阐释,介绍规制大数据垄断行为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现状。该部分从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理念入手,对当前数据垄断行为是否需要规制、规制的宽严态度方面的观点进行讨论和辨析;然后对规制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现行依据进行介绍;最后对规制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基本路径进行阐述,认识以传统三大垄断形式进行类型化规制为主,结合数据治理相关法规进行综合治理为辅的规制路径。第四部分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困境。其一,介绍传统相关市场测试方法适用于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存在的困境;其二,对数据合谋的智能隐蔽、动态稳定的特征进行了解,认识垄断协议认定上存在的困境;其三,传统市场结构标准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不适用,以及进入壁垒成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指标,导致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存在困难;其四,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中存在的困境,审查标准单一及违法性认定困难,是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困难的重要原因。第五部分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建议。根据互联网经济领域的特征,在检视现行规制困境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完善意见,突出双边市场理论的作用,并在特定情况下适当模糊市场界限;接着提出细化默示合谋行为的规制办法,区分数据合谋的类型并提出阻止数据合谋的管制措施;然后调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调整以市场份额为主的传统市场结构标准,突出市场进入壁垒对支配地位认定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优化经营者集中评估指标,并引入违法性认定策略,以期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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