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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水道”,更是我国重要的渔业产区,被称为“淡水渔业的摇篮”,其产量占全国淡水鱼类捕获量的60%以上。另外,长江还被称为鱼类资源的宝库,珍稀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天然乐园,其丰富多彩的生物多样性在世界其它河流中也是少有的,这些特有物种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态学意义。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长江是开发甚于利用,索取甚于保护。由于受水污染、水利工程建设、过度捕捞、江湖阻隔及湿地减小的严重影响,长江渔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已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一些经济鱼类资源也已或正在走向枯竭。为此,作者在多年从事渔业资源管理工作及掌握的渔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对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
1、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及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在这个体系中,基本上包括了我国现有的几种法的表现形式,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县级市)多级,各相关部门参与,并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渔业资源管理体系。本文还以文献记载为基础,充分肯定了我国古代朴素的渔业资源保护思想。
3、《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是关于内陆渔业特别是长江水生生物管理方面内容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所以说,《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如果能以一个较高级别的形式尽早颁布实施,则是长江水生生物的幸事。
4、我国现有的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生效的时间以及管理的内容各有不同,但他们都遵循和体现了生态规律的原则,也即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渔业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5、据调查,长江中现在使用较广泛的渔具渔法主要包括:刺网类(如三重刺网、流丝网)、敷网类(船头罾、扳罾)、陷阱类(如迷魂阵、堑湖簖)、钓具类(手杆垂钓、海杆垂钓)、耙刺类(滚钩、抛叉)。而我国现有的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渔具渔法的使用都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6、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最直接、较有效的养护渔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能使渔业资源有休养生息的机会,符合渔业生产的客观自然规律。我国已经在长江实施多年的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其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论、实践基础。
7、本文引用大量的事实和数据分别阐述了水污染、水电工程、过度捕捞、江湖阻隔及湿地减小对长江渔业资源所产生的影响,并相应地提出了保护对策。
8、本文对长江中现有的几个保护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9、作者以自己多年从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亲身经历和经验,详细总结了我国现行的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做好长江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