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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然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让我们明白我们需要不断的提升环保意识,以更好的保护环境。提升环保意识需要教育——环境教育,而立法是最好的保障形式,即我们需要环境教育立法。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走的是“先地方后国家”路线,从2011年起,我国的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的宁夏、天津市、洛阳等地区也出台了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环境教育立法。地方环境教育立法有其自身特色,如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基金制度,宁夏重视学校和社会的环境教育,天津市的环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洛阳市的免费环境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哈尔滨市建立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等。各有特色的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环境教育概念不统一,各地方环境教育核心词不一;环境教育机构设置不合理,缺少协调机构;环境教育保障制度不完善,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制度缺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故统一“环境教育”概念、健全环境教育监管体制、完善其保障制度、明确环境教育行政责任是其解决之道,其最终解决之道在于国家出台环境教育法。借鉴现有文献资料,得出完善建议为出台或未出台环境教育立法地区乃至国家提供理论经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