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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关键在于科学、合理地设置商标侵权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目前的商标法体系采取的是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标准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标准。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标准保护的是普通商标,其为我国传统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针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但是由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标准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出现了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不利于我国的商标保护,于是学术界与司法界都呼吁对其进行修改。但如何进行修改,具体采用何种标准呢?对此,大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主张采用商标混淆标准、有人主张商标淡化标准,还有人主张商标显著性标准。本文共有三章内容,笔者在文中采用了分析比较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通过研究与论述,主张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采用商标混淆标准和商标淡化标准,然后再论述商标混淆标准和商标淡化标准的优势以及其对于我国商标法中的传统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的解决。在第一章中,笔者先比较研究国外商标立法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通过比较研究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有关立法,从而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确立带来借鉴作用,再根据商标功能的演变,最终确立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本章主要论述为什么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采用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标准以及这两个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章论述我国传统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即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使得审判结果不合理、判定标准产生混乱、产生法官造法的现象和导致大量的垃圾商标的出现),以及在商标混淆的视角下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第三章论述我国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即跨类保护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不足(如未能充分保护驰名商标、使得法官造法现象出现和与国际义务相违背,不利于国际往来),以及在商标淡化的视角下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仍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笔者希望通过今后进一步的学习与实践,对于这些问题做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