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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为契机,走上了快车道。从1997年开始,东亚经济合作开始了以东盟10国为核心,以“10+3”,“10+1”为主要渠道的合作机制,逐步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成为东亚经济合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东亚经济合作还表现了多次层次合作的趋势。其中,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第一层次,逐步实现其作为东亚经济合作核心的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第二层次,为东亚经济合作的“10+1”机制的最大成果;“10+3”成为东亚经济一体进程的最重要的合作渠道与机制。此外,还出现了以“东亚展望小组”为第二渠道的合作方式,为东亚经济一体化提供智力支持。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新区域主义对其产生了深刻影响。新区域主义的共同体建设、机制建设及其“溢出”理论对东亚经济一体化产生了深刻影响。其在东亚地区表现出了开放性、包容性、内容广泛、强调合作、机制化、与全球化共存、松散性、不干预主权等特点。使得东亚各国在实现东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更强调合作,强调金融优先、强调机制化建设。在东亚经济一体化法律机制建设中,逐步表现为东盟的法律机制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机制建设溢出为整个东亚经济合作的法律机制溢出,影响着各国法律的整合。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其法律机制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新区域主义理论对东亚经济合作的影响的角度,来分析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机制建设,重点探讨了东亚经济一体化选择何种模式,如何实现一体化等问题。通过分析新区域主义对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影响,探讨现行的一体化模式选择,论述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类型选择、组织形式、组织原则及合作机制,指出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应以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为基础,建立一个开放的、渐进的,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和WTO框架原则、协商一致、金融优先为基本原则,强调合作与机制化建设,从松散合作型向紧密型合作过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进而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最终建立高度一体化的东亚共同体。中国作为本地区最大的国家,将如何应对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本文结合新区域主义在东亚地区的影响,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建议借鉴新区域主义的机制“溢出”功能,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