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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强调——公开审判和庭审的重视——庭前程序的再认识”这样的逻辑发展关系为主线展开的,举证责任改革是改革的起点和关键,而证据失权制度设计的优劣对举证责任制度功能的的良好发挥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证据失权制度会使证据固定在诉讼中较早的阶段,并且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将被排除在法院证据调查的范围之外。当有关联的证据因超过举证时限提出而失权时,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困难增加,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更为艰难,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可能性必定会增加,法官将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举证责任作出判决,这一结果必然会对实体正义造成损害。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对减缓失权效果对实体正义的影响,促进诸种诉讼价值的均衡,进而顺利推进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2002年4月1日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构建的现行证据失权制度承载着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理念下诸种弊端,维护程序正义,提高诉讼效益,完善审前程序和推动审判方式改革的美好愿望,然而,司法实务中的证据失权制度却屡遭抵制,举步维艰。采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考察证据失权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产生落差的原因,探索我国民事证据失权体系完善之路,即为论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全文包括引言,六大部分和结语,约五万字。前言部分主要说明了选题的意义和作者的写作意图。第一部分从探讨证据失权的概念入手,介绍了证据失权的基本内容,历史沿革和建立该制度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针对证据失权理论的价值进行多角度的论证与评析,除了一般考察举证期限和失权效果对程序正义的影响,对诉讼效益价值体现,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反映外,还特别探讨了证据失权制度的救济——新证据与上述诸种价值的关系;第三部分在梳理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沿革和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落差的原因,创造性地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了“证据失权难失”现象的根源;第四部分对两大法系证据失权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纵向介绍,横向对比及归纳总结,尤为重要的是在借鉴蓝本的问题上表明了态度并加以论证,力争使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朝着最富可行性的方向迈进;第五部分在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与我国本土化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以平衡诉讼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增强证据失权制度实效为取向,提出了加快立法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构想。包括举证期限相关制度完善,失权后果构成要件考察和逾期举证救济制度完善。第六部分略论当事人失权之前应当做好的赋权保障工作。结语部分主要强调建立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指出除了构建一个完善的,运作机制良好的证据失权制度外,我们更应重视国民法律观念的更新和置换,这对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其功能价值,乃至对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