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到实践: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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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云:“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从这句古话我们能看到在刑事立法尚不成熟的时代人们就已经认识到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有着明显的差别——着重处理故意犯罪,而对于处理过失犯罪为例外,也就说明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代表的的行为人的主观恶心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之分。这种对待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处理原则就要求我们需要准确无误地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这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层面都要做到准确无误,只有如此才符合我国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而在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中,有一组概念却成为了难题,即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这两个罪过形态,即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该问题我们有足够的重视,但这两个概念真正难以区分的点在于司法实践当中,学术界多年来为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并试图从界限值边缘来构建该区分理论,但效果并不理想。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之所以难以区分主要是因为二者都是罪过形态或者说是主观的存在,它的难点集中于主观心态所特有的“内隐性”,如何观测隐藏在犯罪客观事实之下的主观内心,这个几乎就等同于如何去观察行为人的内心世界。如何透过客观事实去探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证明这种心理状态,便成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难以区分的症结所在。因此本文的思路旨在剖析已有的理论,找出现有理论的不足,并尽力在这些现有理论的基础之上加以补充,同时让主观因素回归到客观存在,找出一条厘清之路。本文的研究目的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点:首先是从已有的历史理论出发,在理论方面对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进行理论上进行厘清,其次是在理论厘清的基础之上探索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切实应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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