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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以来,伴随着交易方式的转变,社会组织日益复杂庞大,垄断加剧,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导致现代合同法的核心任务与以前相比,更加强化对交易安全和正义的维护,保护合同的实质公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三人利益合同,正是帮助和促进现代合同法实现核心任务和功能的重要制度。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重要性的考虑,本文从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特性开始,重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文章从了解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历史过程、产生原因和发展入手,继而分析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认识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在债法中的法律地位。通过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具有的社会功能的分析,使得第三人利益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现的重要作用鲜明地表现出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从具体制度的层面,展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要求和操作过程。在对《合同法》第64条进行解释时,从条文的文义解释入手,认为该条文可以涵盖为第三人而授权的合同和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类型,使得第64条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律漏洞。对该漏洞的填补,是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考虑,法律必须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事实做出明确规定,不应将其轻易排除于法律规定之外;第二,从历史因素上考察,如果将第64条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会出乎立法者的意料之外,即该解释不会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第三,从第64条与第65条的关联性以及它在整个《合同法》的体系来看,适宜将它解释为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最后,通过对法律规定这两种制度类型的必要性进行比较,以及对将第64条解释为其他制度的不合理性进行阐述后,得出结论:应该将《合同法》第64条解释为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