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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作为一名著名的反集权主义斗士,同时也是20世纪最具理论独创性的思想家之一,以其独特的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视角,在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都做出了思想贡献。正是因为其思想的独特魅力,使得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即使在研究过程中必须面对其中思想封闭性问题的存在,仍然乐于去研究其中的价值内涵;哈耶克自我生成秩序理论作为其社会理论的核心理念,一直是哈耶克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自我生成秩序是一种以内部规则为基础的自由的大社会秩序,基于哈耶克知识认识论以及二分秩序观的阐述而得以构建。因而,将内部规则、知识认识论以及二分秩序观依照一定逻辑结构进行分立论述的做法,是研究哈耶克自我生成秩序理论较多采取的研究路径。但是,这种常规路径可能会容易造成,内部规则与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内部规则与外部秩序之间张力关系问题探讨的缺乏。哈耶克内部规则与二分秩序的关系的探讨,不应当仅局限于内部规则对自我生成秩序生成助益作用的单向度研究以及防范外部秩序对自我生成秩序侵扰的强调;哈耶克自我生成秩序理论是一种关于规则的理论,内部规则与二分秩序关系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部规则与二分秩序关系内涵理解的缺失,必定会对全面理解哈耶克自我生成秩序理论的复杂内涵带来困扰,因而有必要对内部规则与二分秩序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与评价;作为哈耶克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律的内部规则,其与哈耶克二分秩序的关系,可以将其提炼为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以法律与秩序关系为视角,对真正的法律即内部规则与哈耶克二分秩序观中的两种秩序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将其中的互动关系与理论张力展现出来。囿于“唯理主义建构论”的影响,“法律”与“秩序”的含义变得逐渐混淆起来。因此本文首先基于哈耶克“演化的理性主义”与“无知知识观”等认识论基础对哈耶克意义上的“法律”与“秩序”概念进行界定,最终将其转化为内部规则与自我生成秩序及外部秩序的关系问题。内部规则作为自由的法律是大社会中个人遵循的首要原则,其具有目的抽象性、目的独立性和否定性特征而与外部规则相区别。秩序在哈耶克看来是一种“要素密切互动的状态”,将大社会中存在的秩序一分为二,即“自我生成秩序”与“外部秩序”,并强调了前者所独有的“自生自发”与“拓展性”特征;随着哈耶克对经验主义桎梏的摆脱,完成了其“从行为到内部规则”的论点转化,法律与秩序关系理论结构进一步得到完善。通过以遵循规则为基础的个人行为互动,“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识别得以完成,也使得在由目的不同的个人组成的大社会中各种预期的最大吻合成为可能。尽管内部规则对自我生成秩序的生成具有重要助益,但绝不意味着所谓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仅仅是关于内部规则是如何促使这种秩序生成的理论。在对内部规则作为自我生成秩序产生之基础作用的论述之上,我们还要认识到自我生成秩序对内部规则的诸多间接要求以及在内部规则回应这些要求的过程中,内部规则的内容得以不断拓展。这也是自我生成秩序之所以能够不断保证大社会中的个人不受共同目的的约束,安排自身的行动计划的同时,无数目的不同个人预期的实现,仍为可能的原因之所在。更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在于,外部秩序不光不应在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的探讨中剥离开来,其也不是仅仅作为一种内部规则及自我生成秩序亟需防范的对象而存在。外部秩序与内部规则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两者保持着持续的互动关系。对于上述关系的认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把握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脉络。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最大的思想贡献,来自于该理论的理论基础,即对“默会知识”与理性限度的强调,所引申出来的哈耶克控权思想,为政府权力为何需要限制问题的回答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当然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的理论也存在着内在困境与局限,其中存在着两种自由观与规则观的混淆,即先在的自由观与过程性的自由观、工具性的规则观与一般性行为规则观的混淆,这不光影响着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理论的正当性,也是哈耶克理论中诸多诟病产生的症结所在。我们只有在认识到上述问题之后,才能站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角度来充分挖掘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之上,将哈耶克法律与秩序关系秩序理论与当前我国国情相结合,在传统、习俗与惯例的利用(立法)、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适用(司法)以及有限型政府建设(执法)等三个方面提出一定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