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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映入人们眼帘的重庆女童虐童事件深深的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年仅十岁的女孩拥有着天使的笑容却残酷的对一岁婴儿拳打脚踢,甚至将其从高楼扔下,这种暴力、罔顾生命的行为令人发指。而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增不减,性质恶劣程度已超出想象,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研究已经刻不容缓。随着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中国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①,这是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建立与改革上的里程碑,自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中国诞生了,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研究从理论迈向了实践。30年以来人们对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从最初的建立,到巩固,逐渐的全面发展,甚至跨过最艰难的低谷,经过在这个过程中的不断创新,已经完成了从设置单一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的未成年人法庭到包括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等多种形式的突破。而且随着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变化,也建立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工作制度,包括了寓教育于审、社会调查、综合治理、圆桌谈判、暂缓决定等,这一系列的工作制度是结合未成年人特点而制定的,在审判中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怀和保护,实践表明,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增加,更出现了集团化、暴力性的特点,这种复杂性和多样化以及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未成年人审判制度需不断改革创新,建立未成年人法院也成为顺应历史潮流的重要举措,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模式、我国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现状的分析,相信我国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建立未成年人法院的理想是有必要的,也是一定能够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