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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动力,也受到众多社会群体的重视与利用。同时,网络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最早来源于德国,但德国法并没有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经营者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市场份额中所占比重的重要衡量标志,但并不是唯一标志。在激烈的利益角逐中,已经存在于市场中的经营者为了捍卫自己的地位,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而新生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也要不断提升自身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环境下如何界定经营者所属的相关市场以及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随着社会科学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普及,网络环境下的反垄断诉讼逐渐增多,而我国《反垄断法》对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不足,这就导致在此类案件的法律应用方面,法律依据相对较少,具体操作还存在一定欠缺。为弥补这种问题的不足,对网络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三个典型案例为代表,作为本文研究对象,分析研究并归纳出相关案例争议焦点,并对有关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措施,对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来探讨。第一章主要对三个案例基本案情进行简要阐述,并结合案件具体裁判,归纳出本案典型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第二章主要针对案件共同的争议焦点进行具体法理分析,首先是对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其次对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再次对经营者的滥用行为认定作出分析;最后对民事责任承担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文法理分析部分以及法律问题,得出网络环境下市场具有双边性,在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要考虑网络市场的这一特点,除考量市场支配地位因素外,还要考虑需求替代性等因素。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考虑到网络环境的外部性,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要素地位有所上升。同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明晰。笔者在本文的末尾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教训,在反垄断民事责任承担中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对以上的探索分析,得出最后论断,在网络环境下,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要明确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明确市场优势地位及滥用行为的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