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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税收立法在法律体系的构建、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我国分税制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为了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加快依法治税的进程,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革和完善。第一章,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基本内容是税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和表现形式为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单行条例、税收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法理、习惯等。从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的税收规范为统帅,以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为主体,并辅以相当数量的税法解释、规章、税收协定等所组成的税法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宪法加各单行税法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在税收法律体系中起统帅作用的税收基本法;各单行法律、法规名称不统一,法律级次、隶属关系不理顺;现行税法中一些基本事项立法级次较低;税收立法过多依赖行政机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法律体系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等。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需要从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各税种实体立法、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代理法和完善税收责任法律制度、纳税主体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好工作。第二章,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税收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限划分<WP=62>的制度,就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国家相关机构间的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立法体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般是在中央统一调控下,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反观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基本没有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不明确;授权立法极不规范;地方政府越权侵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现象严重。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应确立一种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格局,要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并严格规范授权立法,从而构建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且内容构成有机、结构比例协调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第三章,税收立法程序的完善。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法的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在立法程序方面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我国税收立法程序虽然较为严密、复杂,但是仍存在缺乏整体立法规划、缺乏预测性、公众参与度与透明度低、税收规章的制定颁布随意性大、缺乏外部监督、公布程序混乱等问题。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应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即要重视立法预测、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要贯彻公开与透明原则,通过建立通知、评论、听证等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要贯彻监督原则,通过加强立法机关的立法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税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要通过规范税收立法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完善税收立法公布程序,等等。 <WP=63>第四章,税收立法技术的改进。立法技术是指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应当掌握和运用的有关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称,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文本的确定、法律概念、术语的提炼和使用、法律系统化的规则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鉴于立法技术对税收法制各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税收立法必须讲究技术,遵循使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我国税收立法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名称和表现形式不统一、不规范;税收规范逻辑结构不完整;税法之间内部衔接不够;税法条文技术粗糙;减免税规定过于繁杂;有些税收性质收入立法不科学,影响执法效果;有些税种征收依据设计不合理,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改进我国税收立法技术,应坚持公平、效率、稳定、统一和透明原则,注重整体立法规划,加快构建新的税法骨架,推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入宪,增强税法条文的科学性。要改变一些税种在立法上法律依据不足、法理不严谨的状况,推进税收立法名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规范税法的逻辑结构和法律文件中符号的使用,明确经批准的税法的法律级次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