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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被称为行政垄断。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习惯于直接运用行政权取代市场机制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调整,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这一经济管理方式并未完全被抛弃,政府依然习惯于直接的违法干预经济运行,这就导致了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极为普遍。同时,行政垄断的危害也非常巨大,会使得市场经营主体不能自由的参与市场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所依赖的公平竞争制度。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但是,由于现实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也非常模糊,这就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准确的识别行政垄断成为一个问题;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自身也面临着权力分散、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文就是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展开和论述的,希望可以得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识别行政垄断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的具体标准和步骤,同时根据行政垄断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出,介绍了我国目前行政垄断行为多发的现实情况,同时介绍了行政垄断多发的原因以及其产生的巨大危害,以此表明强加强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的紧迫性;第二部分对行政垄断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同时区别了行政垄断与几个相邻概念的不同,最后介绍了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不同分类标准,这都是为了更好地识别行政垄断行为,进而总结出构成行政垄断的基本条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结合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确定了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其次,行政垄断的行为类型不仅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滥用职权,也包括行政超越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行政垄断的结果是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限制或排除;第四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法权力过于分散、抽象性行政垄断难以规制以及对垄断主体的惩罚力度不强,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以此提升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同时也期待着配合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可以得到更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