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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司法文明、科学的体现,是程序公正、控审分离等诉讼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司法审查制度能有效约束控诉机关的追诉权,保护有关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西方国家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确立这样的制度,对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极少,而研究和确立这一制度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革除司法实践中的腐败现象又是极其必要的,因此笔者不揣浅薄,试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入手,全面地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审前司法审查的概念、特征,进而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介绍两大法系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差异的同时,从价值选择、政治哲学传统、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指出我国检察监督中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只是侦控机关的内部监督,而所谓的“预审”只是二步审查,都不具备司法审查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缺乏司法审查制度造成的种种危害。 第三部分从我国刑诉目的、庭审方式等方面论述了移植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迫切性;从认识上及立法关于侦查机关职权、检察机关性质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移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障碍。在区分侦查权与司法权,论述检察机关的双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部分在上述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审前程序不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因而主张移植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了设立这一制度的一系列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