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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孝治”政治的惯性及司法对社会效果的极力追求,自古以来赡养纠纷判决便浸染着孝道。时至今日,赡养纠纷判决书中或用孝道解释说理,或用孝道作为判决依据,或视弘扬孝道为判决的目的,道德话语在赡养纠纷判决书中的运用似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趋于完善与成熟,赡养纠纷判决基本是有法可依的,并且,研究表明,几乎全部的赡养纠纷案件属于事实清楚、规则明确的非疑难案件,只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则,以规则为依据和说理在争讼诉求范围内就争议诉求进行判决,就可被认为履行了司法的本分和职责。而在赡养纠纷判决书中道德话语或作为判决说理,或作为判决依据,或作为司法目的存在,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有增强说服力之功,但背后或许潜藏着损及司法独立、混淆司法本分和职责、剥除法律的道德性之虞。对于几乎全部属于事实清楚、规则明确的非疑难案件的赡养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者不需也不必在已然依法裁判之外承担推行某种道德的使命,作为一种消极的公权力的运用,其或许更应审慎地避免在道德问题上过于积极的反应而损及司法的中立姿态和立场;更要避免因其过于积极地承担某种道德使命而可能成为道德专制或思想钳制的助推。因此,在赡养纠纷判决中审慎运用道德话语的应有姿态是:在规则和争议内处理非疑难案件即已实现司法本分与职责;认真对待规则即在践行法的内在道德;原则适用亦需经严格称量和逻辑证成以不悖法的内在道德;对法的外在道德的追求需经尊重法的内在道德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