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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刑法适用的实质思维和实质解释占主导地位。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实质概念,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根据。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禁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犯罪构成必然是要能够反映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值得科处刑罚的实质概念,这样就不得不从实质上解释犯罪构成。我国刑法中行为同时符合了四个要件就说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也就是说,犯罪构成所要说明的东西最终是靠四要件的“组合”来完成的。不管是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刑法解释必然是实质的。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理论上,学界敏锐地发现了实质解释思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悖论,要求在我国应该转变实质化的思维,将犯罪的形式定义、法律特征等形式上的东西作为首要问题。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司法恣意性,或者说是为了“收归”实质的法外处罚依据于刑法规范内而产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要明确的告知国民刑法禁止什么、允许什么,能够让国民对自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范的要求有合理的安排,从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司法适用中,就是以形式合理性限制司法恣意性,限制对脱离刑法规范的“实质正义”的追求。但问题是,对司法恣意限制的美好愿望,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仅仅是个“愿望”而已,因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只有实质地解释刑法才能适用刑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种种弊端,我们引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坚持形式解释论名正言顺,可以克服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形式解释的对象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的构成要件。与此同时,有学者提出应实质地解释构成要件,因而围绕着构成要件的解释展开了我国刑法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所涉及的问题远不如此简单,顺着这一实质的解释思维,实质解释论认为应该建构实质的犯罪论和实质的刑法观等整体上的实质刑法学,也就是说在整个刑法学中坚持实质化思维,在刑事法治国层面也强调实质刑事法治国的构建。相反,形式解释论的态度较为理性,除了与实质解释论展开争论外,在论述中始终强调建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形式地解释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寻求违法性的根据以及可归属于行为人的责任根据。尽管形式解释论没有像实质解释论那样极力在刑法学中贯彻实质化的思维,而是以限制司法恣意和实现人权保障为核心目标建构形式解释论,但是这一理论仍然影响着整个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形式解释论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本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坚持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并展开相对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四章、结语。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选择此论题的背景、国内外关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研究现状。在论述中涉及到了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以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的理论优势。本部分也表明了本文研究的重大意义,坚持形式解释,作为一种方法论上的支撑更有利于建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反过来讲,建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形式解释立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一章从法律理性的角度论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和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从理性的发展脉络来看,首先出现的是自然法则、伦理道德、正义等实质理性,这种实质理性在强大的“人治”社会面前,其地位以及功能更多是被当做一种“专治统治工具”的合理外衣,变化无常。因此,需要形式上的合理性对此予以完美地限制,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要求刑法的成文法主义,而这恰恰决定了形式理性的优越性,将形式理性作为成文刑法基本理念之一。在形式理性的限制下追求实质正义,从刑法理念上说明形式解释论的合理性。第二章主要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展开论述,即阐述实质解释论的观点、形式解释论的主张以及二者主要争论的场域,以期在清晰认识我国目前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面目的基础上,对实质解释立场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根据实质解释论的论述,有扩大处罚范围之嫌,尤其对其主张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我们持保留态度。第三章主要论述对刑法形式解释论立场的选择。从方法论的角度展开论述坚持形式解释论的合理性,澄清了以下问题: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形式解释不是被误解的只坚持字面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与形式侧面在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方面有不同的功能;应该坚持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位阶关系对构成要件以及整个犯罪论进行解释;客观解释不等于实质解释并与形式解释不矛盾,即坚持客观解释目标下的形式解释立场;“国民预测可能性”在当罚性限度中的意义。第四章主要是刑法形式解释论的展开和实现,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决维护、建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使命等方面论述,同时对我国刑法“兜底性规定”,过失犯罪处罚的刑法根据以及对抽象危险犯合理限制进行了以形式解释论为方法的论证。形式解释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形式解释论实现的基本路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独特的认定犯罪的思维和方法能够保证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精细化,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机能。这正是形式解释论认定犯罪的逻辑规律,因此,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解释论实现的理论保障。结语部分重申本文的结论以及研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