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交易在我国交易中占据着巨大比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采用网上购物模式。经营者为了快速、便捷进行交易,多选择在网络购物合同中载入格式条款,以此来满足现实需求。网络购物活动区别于传统交易,这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其中的格式条款与一般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认定网络购物格式条款,需要我们点明其概念、分析其特征。在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过程中,学会运用一般解释规则:站在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以文义解释为核心,注重目的解释,尊重网络交易的习惯和个别约定优先。更要重视特殊的解释要求:注重网络群体的广泛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格式条款做严格解释和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解释的运用,这样我们才能更加确定运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含义。我们有必要甄别其中的要约和承诺,这关乎网购合同成立的问题。格式条款订入网购合同时,法律要求经营者履行特别的提醒义务以及具体说明义务。这些义务是当事人缔约之际的义务,而非所要订立的合同本身的义务。同时法律在提请注意的方式、时间、程度以及说明应当及时有效、范围适当扩大都有要求。法律对格式条款本身也都有要求,订入的格式条款必须取得相对人同意,并且不为异常条款。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提出合同条款一方需要提示、提醒或特别提醒对方,对方知情同意从而构成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合同效力判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网络购物模式兴起时间较晚,发生争议时一般借助传统法律解决。2019年,《电子商务法》开始实行。在法解释论的指导下,针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运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首先,完善立法规制。细化订入规则,判断双方合意,增加异常条款禁止订入规定以及相应的条款的效力。强化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大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主体以及所售商品的信息披露义务;赋予消费者充分审查格式条款的机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保留交易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其次,加强监督、监管。行政机关采用事前备案与事后监督的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投入使用前要予以核查,禁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载入。事后监督发现不合格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购合同格式条款责令经营者改正、删除,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推动社会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和消费者协会维权的作用,提倡进驻网络平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对不符合订入规则的格式条款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进行规制,同时对电商平台予以监督。最后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推动互联网仲裁的运行,方便跨区域纠纷的解决;促进平台调处机制的发展,明确电商平台的义务,便捷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