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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也正式进入我们的眼帘。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是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写进了宪法,至此,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地位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但从2015年修改《立法法》至今将近三年的实践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运行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需要正面直视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相关对策。文章第一部分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进行深入解析,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和意义等四方面进行阐述,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方位的剖析。由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特点——范围性、特色性、统一性——引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原则、彰显地方特色原则、增强可实施性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原则。然后介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地方人大在立法活动的主导工作中并未实现其真正价值、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度不足、立法能力有待提升、立法程序仍需完善、立法权的监督不够完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等六大方面阐述其不足,为下文的解决途径进行了铺垫。文章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不足谋划了解决途径,分别从“强化设区的市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健全民众参与机制、增强立法能力建设、改善立法程序、完善立法监督制度、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等六大方面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