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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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为改变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不利于国际投资的现状,在世界银行的推动下,ICSID作为一个为中立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专门仲裁机构得以创设。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投资争端数量上的不断攀升以及内容上的新发展,使得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主要受理机构的ICSID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发挥着更为重大的作用。然而,从ICSID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其所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投资者诉东道国。此外,实践中投资者滥诉的现象在ICSID仲裁中大量存在,对于东道国的正当规制行为产生了“寒蝉效应”。相较之下,同样是ICSID受案范围中主体一方的东道国,其寻求ICSID仲裁救济的愿望却难以实现。实践中,东道国诉投资者主要通过ICSID仲裁中的反请求程序来进行。但是,从反请求案件情况来看,东道国运用反请求遭遇了诸多阻碍,导致东道国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使得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利失衡问题尤为凸显。晚近ICSID仲裁庭实践所暴露的诸多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ICSID仲裁公正性的质疑与担忧,而其中东道国权利地位的平衡问题尤受重视。故而,在这一背景下,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的研究对ICSID仲裁的公正性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此外,反请求作为一项基于平衡被告方权利地位以实现法律公正价值而产生的重要制度,被普遍设置于争端解决程序法当中。反请求不仅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并广泛运用于国内诉讼与仲裁领域,其同样也被明确规定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中并获得运用。可以说,反请求对于平衡被申请方权利地位进而实现争端公正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当前ICSID所受理的案件以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为主流。而在此种仲裁当中,由于仲裁合意是以投资者接受东道国在投资协定中仲裁要约的方式达成的,投资者单方面享有启动仲裁程序的选择权,东道国只能被动应诉。所以,东道国无法以直接提请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反请求成为了东道国实现诉权的唯一途径。正因如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ICSID仲裁中反请求的实现对于东道国而言具有尤为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无论从反请求案件数量的增长情况还是从提请反请求国家数量的增加情况上来看,东道国在ICSID仲裁中运用反请求的需求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可见,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作用已经为东道国所认识。然而,通过对ICSID公开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的裁决结果进行统计,截至2018年10月,ICSID仲裁中涉及东道国提起反请求的案件共有23起,反请求被支持的案件仅有4起,而绝大多数东道国反请求案件或因未能满足反请求规则中的相关要件导致反请求程序无法成立,或因反请求的法律适用问题致使反请求在实体审理中被驳回。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在以投资条约为仲裁合意基础的案件中广泛存在着上述情况,进而导致了反请求难以实现。故而,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方式,对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困境所在进行探究。最后,针对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具体困境给出建议,以期对东道国反请求提供参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反请求概述。本章根据ICSID中反请求这一制度是由国内诉讼法延伸到国际法院规则再到ICSID公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体例安排。介绍了国内法中反请求的基础理论,以及国际法院及ICSID中的反请求规则。以呈现它们之间反请求制度的异同及历史传承。第一节为国内法中的反请求基础理论,主要包含反请求的渊源与概念,不同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反请求规则设计及反请求的价值功能。在第二节国际法中的反请求规则立法,主要介绍了国际法院中反请求规则的纳入与沿革,并对国际法院中与国内法中的立法做了简要对比。随后对ICSID仲裁中的反请求规则进行介绍,并结合ICSID公约起草文件,说明ICSID中反请求规则与国际法院中反请求规则的传承。第二章为ICSID仲裁中的反请求及实践现状。探讨了ICSID仲裁机制中反请求的特殊性及反请求的意义,并通过东道国反请求案件情况呈现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实现的实践现状。第一节为ICSID仲裁中的反请求,分析了ICSID仲裁机制中东道国反请求权的正当性,并结合现实基础分析了ICSID仲裁中反请求单向性的成因。第二节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意义,这部分内容结合当前ICSID仲裁的现实背景,从东道国权利救济的现实需求、投资者长远利益的必然选择及ICSID裁决公正性的必然要求三方面论证了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意义。第三节为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的实践现状,通过对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案件的裁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实践发展及实践困境进行介绍。第三章为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困境分析。分析从ICSID公约第46条反请求规则入手,考察反请求的成立要件。第一节为ICSID仲裁中反请求同意要件的问题,本节首先探讨了反请求规则中的同意与管辖权的关系。并呈现了由于所依据的投资条约缺乏明确反请求条款,ICISD仲裁庭对反请求同意的争议。第二节为ICSID仲裁中反请求关联性要件的问题,本节介绍了ICSID仲裁中反请求关联标准为单一事实关联,通过对比UNCITRAL规则中反请求关联性要件废除立法及国内法中反请求关联性标准的多元化,突出ICSID公约中反请求关联性修订的必要性。第三节为ICSID仲裁中反请求规则一般管辖要素的认定问题,本节对ICSID管辖要件中一般管辖要素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通过反请求案例考察了一般管辖要素中致使反请求不能实现的情形。第四章是对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的建议。本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根据仲裁实践中东道国反请求存在的困境提出建议。从仲裁案例来看,东道国反请求困境一方面主要存在于投资条约仲裁中。在传统的以合同为基础的仲裁中,通常以单一文书中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同意为基础。由于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通常都是双边的,合同争议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ICSID仲裁同意,自然包括反请求的同意。但在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与投资者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因而,在此种仲裁中,投资者依据投资条约提请仲裁达成的仲裁合意,并不当然包含投资者对东道国反请求的同意。投资者对东道国反请求的同意需要依据投资协定的内容加以判断。但是,由于当前国际投资法以保护投资为主要目标,投资协定中的实体条款以及程序条款的设计都欠缺东道国立场的考量,投资协定中鲜有设置明确的反请求条款。并且国际投资条约碎片化的特点,使得各式各样的争端解决条款给ICSID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同意带来了不确定性。因而,本章第一节提出了在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反请求条款以明确反请求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建议,并对具体条款的设计提出了建议。第二节是关于修订反请求规则中关联性要件的建议。通常情况下,反请求的关联性要件对于被申请一方的影响在于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否在申请人提请的仲裁程序中一并审理。然而,如本文所述,反请求是东道国提请仲裁请求的唯一途径,反请求的关联性要件对东道国实现仲裁请求的影响并不是无足轻重的。而ICSID仲裁中的关联性标准过于单一,实践中并不利于东道国反请求的成立。因此,本文建议参考国内法中反请求的多元化关联性标准立法以降低反请求实现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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