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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特别是对于横向价格合谋,由于其对竞争的危害性较大,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规制。但是,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算法的广泛使用正在改变经营者的竞争格局以及制定战略决策的方式,同时也增加了经营者之间实施合谋的风险。一方面,算法改变了合谋产生所需的市场结构,不能再使用传统的框架对合谋行为进行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算法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多合谋形成的方式,其中有些方式虽然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现有反垄断法制度却无法规制。因此,需要对合谋的规制制度进行重新梳理,针对算法合谋在规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进行规制方案的设计。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分析算法合谋的基本问题。通过对算法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算法合谋特点的归纳,得出算法合谋的定义。立足于现有技术及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总结出经营者可能利用算法实现合谋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分析算法合谋相较于一般合谋的竞争效果。第二章主要分析算法合谋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影响。首先,算法改变了传统合谋形成所需的市场结构,经营者可以不再依赖于特定的市场环境,在市场份额分散、进入壁垒低的市场环境中也可以形成合谋;其次,算法影响了经营者达成合谋的动机,强化了利润激励目的,降低了合谋的违法性风险;同时,算法的应用也可以使合谋更容易维持,由于合谋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合谋者出于利益激励可能会通过秘密降价等方式背叛合谋,但算法可以有效降低经营者背叛的动机和能力,提高合谋者的忠诚度。第三章进一步分析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合谋的范围,并总结出可能存在的规制难点。在对算法合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并根据算法合谋的性质选择分析思路。根据算法在合谋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将算法合谋分为算法作为工具的明示合谋、利用算法实施的跟随行为、利用算法实现的默契合谋,以及介于明示合谋与默契合谋之间的算法合谋。按照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对横向价格合谋的规制现状,只有算法作为工具的明示合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然而,算法为经营者提供了实现默契合谋的联络点,从而增加了经营者形成默契合谋的风险,提高了默契合谋的反竞争性。在信息迅速更迭和交流的互联网环境下,算法为价格跟随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而对于经营者共享算法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因此,不能完全将上述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以外。但是,对于利用算法实施的默契合谋和跟随行为,由于经营者之间没有达成明确的协议,因此不受反垄断法规制。而对于经营者只就共享算法达成协议的行为,由于共享算法的协议内容不符合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协议内容,也很难利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另外,算法合谋的隐秘性也更加剧了合谋查处的难度。第四章对算法时代下反垄断法规制合谋行为的制度进行构思。为了更好地防止算法合谋对竞争造成损害,需要对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进行重新梳理。首先,需要重新界定协议的概念,扩大协议范围,使默契合谋也能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之内;其次,需要按照算法合谋的不同类型选择反垄断法分析模式,对于协议明确约定限制价格的行为,依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协议未明确约定对价格进行限制,而是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合谋的情形,则通过合理原则进行分析,根据合谋者的市场力量、合谋方式、合谋的竞争效果等进行综合衡量判断;最后,在完全没有证据显示经营者达成明确合谋协议的情况下,可使用辅助证据推定合谋的方式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