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天生具有滥用的倾向,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接受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既是侦查主体又是监督主体,这使得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遭受“同体监督”而监督不力的质疑。本文所界定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是指权力、权利主体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所为活动进行的监督,即监督从立案后的各种侦查活动到审查起诉阶段。目前在这一阶段内的侦查监督机制主要有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其中外部监督机制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等;内部监督机制分为横向监督机制和纵向监督机制。此外,还有当事人一方、法院的监督制约。这些监督机制从内、外全方位起着监督职责,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若干问题,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这其中的原因复杂,既有立法上规定不完善的原因,又有制度上设置不科学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的原因等。为了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接受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的意识。其次,规范并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最后,坚持现有内部横向监督格局,重点监督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适用。在不断加强内部纵向监督的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