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颇为重视法律的时代,两宋之际,儒家士大夫们以群体的姿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宋王朝的政治局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同时,宋代又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的变革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两宋的法律制度以其鲜明的时代性为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表现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立法技术的相对成熟,司法程序的相对完善等。这种状况的发生除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和主导之外,与宋代士大夫为推动当时法律的实施和传播所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士大夫阶层在宋代发展至全盛状态,作为一个群体,宋代士大夫具备了儒学出身、科举入仕和担任各级官吏的基本内涵,他们与一般意义的儒生相比,有其自身的政治特质,即直接参与政权管理。士大夫阶层成为政权参与者之后,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特质,体现为重视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对百姓正当利益的维护。在当时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宋代士大夫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士大夫阶层在立法过程中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注重民生和国家整体利益之间协调,以范仲淹、王安石和朱熹为例,他们作为宋代士大夫的代表提出各具特点的立法思想,并直接参与当时的中央及地方立法活动。二是士大夫阶层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进行审判以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一方面依据律敕等多种法律形式断案,另一方面综合考量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的统一。三是士大夫阶层在法律宣教过程中的连接作用,他们依靠传达讲谕国家的诏敕政令、树立地方守法楷模和劝谕息讼等多种方式,约束教化百姓从而实现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的目标。宋代士大夫之所以对当时法律运行有一定作用,其本身是具有相应的思想根源的,这就是儒家“内圣外王”的道德要求。正是基于这种要求,才使得他们在参与立法、司法和法律宣教过程中,自觉的融法律与国家利益、民本思想为一体,并以此为途径,期望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然而,也正是这种儒家因素制约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专门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宋代士大夫阶层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实施,维护了司法正义和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法律观念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