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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即金融信息权主要体现为信息持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的是,金融隐私权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所有人经济与财产交易状况方面的信息。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构成金融信用体系当事人信息财产权利的基础。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并没有很长久的历史,保护模式并不成熟。在当代社会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用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但信用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金融隐私权在扩展权利的内容,创设新的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利冲突的可能性,金融隐私权与信用信息披露即是显著的也是急需解决的一组矛盾。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的局限,过去的一段时间没有受到重视,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过于破碎,总的而言则是立法存在欠系统性、粗线条性和缺乏可操作性,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缺位,保护制度与国际脱轨,严重制约着中国信用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对于完善金融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应结合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同国际条约的一致性时借鉴外国经验对现在国内已有的分散的法规加以整合,对其内容加以完善和修正。尤其是选择适合中国现状的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其内容进行总体规范,通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具有信息隔离作用的“中国墙”以及专门的隐私官等内部措施,结合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以及行业协会、仲裁、法院的法律救济力度等外部措施为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全方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