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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的提出加速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步伐。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构想”拉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的新篇章。与此同时,“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严重损害着法治的良好形象。所有的冤家错案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身影,矛头无疑都指向公安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法治理念不断深入的当下,公安机关暴露出的滥用刑事侦查权的问题与法治的形成格格不入,甚至成为阻碍法治形成的巨大障碍,因而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进行有效的制衡,确保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当行使权力,正确打击到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在分析刑事侦查权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先将研究对象落在公安机关这一刑事侦查权行使的主体身上,再就涉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运行的相关实证数据进行筛选、统计并进行有效整合并通过数据的整合分析当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运行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大陆、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美国与法国在制衡刑事侦查权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再建构提出一些可行路径。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为刑事侦查权的多维定位。概念是研究一样事物的最基础要素。只有在明晰一个具体的概念之后,才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两个领域的学者、专家都对刑事侦查权作了相应的界定,在分析两个领域对刑事侦查权概念定位后,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并且该权力不仅需要满足逻辑学定义的要求,还要具有正当性。除此之外,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权属进行辨析,得出刑事侦查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更为符合刑事侦查权的运作现状。正因如此,从而其具备了行政权的扩张、强制等性质。基于对上述两大基础问题的分析,得出两大问题是为需要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进行制衡的基础所在。第二部分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失范现象的实证研究。本章节立足于公安机关在具体实践活动中运行刑事侦查权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林林总总有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运行不当的相关数据统计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同时,从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这个角度切入,通过对检察机关所公布的侦查监督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归纳、总结,也可以从侧面帮助我们来揭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运行所存在的失范现象。此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失范的原因不单单是其本身存在问题,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一定的失职或是监督无力的现象。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失范现象的研究,旨在尽可能全面揭示刑事侦查权运用不当的根源所在,以便为后文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把准方向。第三部分为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的域外考察。世界全球化的今天,形形色色不同领域的交往愈发频繁。从地域为主轴的横向维度入手,对同时期的他国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做必要的介绍与总结,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的完善与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当今世界法律的主流文化无疑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而在其中尤以美国、法国为两大法系的杰出代表,对比这两个国家在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上的异同最具有典型意义。本章主要从对美国、法国刑事侦查权现在的运行状态进行介绍,归纳出美国、法国对于刑事侦查权制衡的具体路径及其变化,进而总结出美国、法国对于刑事侦查权制衡的特色是以权力与权利的衡平为基本理念,以程序完善为具体落脚点进行制衡的结论。希望通过对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借鉴一些理念与思路,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提供可行的方法。第四部分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的再建构。本章是全文的落脚点,也是研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失范现象并予以有效制衡的最终归宿。为此,本部分的内容是在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基本问题以及实践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细致考察了美国、法国等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刑事侦查权制约的路径、方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进行再建构。通过转变公安机关积弊已久的陈旧思想观念,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改革公安机关现有的绩效考核体制来完善公安机关的内部制衡机制。同时也要重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外部制衡机制。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通过对检察机关原有侦查监督权力的“刚性”转变到某些权力的变相授予促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更为有效。二是发挥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处罚制裁的本职权力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进行制衡。最后,除了对公、检、法三部门在权力上进行完善优化之外,也要赋予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方以更完善的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救济,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权利。以这些权利来抗衡国家权力的过度强大,保证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始终运行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