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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罪名。该罪的设立,伴随的是市场经济中以合同作为载体的交易活动日益高发。尽管在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大量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市场交易行为的纷繁复杂,现有的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理论研究成果仍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在相关刑法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及行为方式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及探讨,希望对我国合同诈骗罪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有所贡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重点研究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问题。首先,介绍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其次,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它形式作了说明,又结合案例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认定的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合同的本质特征,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排除行政合同。第二章重点研究合同诈骗罪中“行为”的认定。首先,介绍了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认定;可知,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是否利用合同:第一,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判定;第二,从行为人所实施客观行为的时间点是否处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来判定;第三,从行为人所骗取财物的性质来判定。其次,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的认定。第三章重点研究了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首先,对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的法律规定予以说明。其次,探讨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的观点,确定了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认定的标准。第四章重点研究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首先,阐述了学术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论观点,并总结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其次,推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因素,并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合同诈骗罪是近些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调和下的新型多发性犯罪,由于他与其他金融欺诈性犯罪存在着交错与混淆,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工作人员产生了困扰;并且合同类的诈骗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加剧。对此本文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客观方面的利用合同、五种行为方式以及数额上的认定等问题的研究,力图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从而希望对司法实践和我国今后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