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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被害人的系统研究只有近80年的历史。关于被害人研究的学科归属之争也逐渐以被害人从属于犯罪学一方占优势而趋于结束。加强对被害人的理论研究,比单纯的研究加害人能更全面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在我国,有关未成年被害人的研究才刚开始,对其定义还各执一词,未能统一。如何在现有国际国内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未成年被害人定义?并进一步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等?这都是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分成四个部分进行阐述:未成年被害人的定义和类型分析、未成年人被害之成因分析、未成年被害人的“恶逆变”过程转变研究及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对策分析。第一部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定义及类型进行分析。首先,在对未成年被害人概念界定上,虽然目前学界对于被害人的研究范围倾向于限定在犯罪学的框架下进行研究,但是笔者认为研究未成年被害人不应仅限于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因为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独立性差、依赖性强,体力弱、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各种侵害,也容易受诱惑而犯罪。而未成年人由一个单纯天真的孩子变为犯罪人的过程,本身就是成长的异化,这也属于被害的一种。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更全面地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的目的,本文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定义和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定义有所不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定义采广义之说。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性质、被害主体和被害空间出发,以中小学生被害为切入点,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分类,以期尽可能全面地研究未成年被害人。第二部分“成因分析”中,笔者从内外因角度出发,横向分析未成年人被害的原因。具体分析为:被害者自身责任、社会客观因素、学校管理问题、家长责任以及立法本身漏洞。在被害中,被害者自身往往存在着被害因素,这使他们容易成为被害目标。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各种侵害,应当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学校、家庭、社区的全方位保护,而这些方面的漏洞成为未成年人被害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恶逆变”问题。加害人和被害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这种转换过程十分可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巨大。因此,对未成年被害人要给予更多的关心,防止他们被害后因恶逆变带来的不良后果。第四部分“对策分析”。从立法、司法及综合治理三个方面谈预防未成年人被害。首先,法律要完善以使保护措施有法可依;其次,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最后,要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线。以从全方位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防止其被害。总之,本文从中小学生被害现象为切入口,兼谈其他未成年人被害问题,以求在宽泛的框架下研究未成年人被害现象,分析被害类型和原因,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若干针对性对策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体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