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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3.11”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核泄漏问题对日本乃至全球都有着深远影响,但日本地震保险及其再保险制度所发挥的分散风险的能力让我们看到了保险作为风险控制手段消化地震损失的强大作用,其应当是现代社会灾民自救的首选。日本实施的地震保险制度使灾民可以在震后第一时间获得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该制度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对于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再次被搬上了历史舞台。日本因经济发达,保险市场活跃,加之地震风险频发,为保障国民生活,日本政府较早展开对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于1966年颁布了《地震保险法》,此后又经过数次大型地震经验的总结,在该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与完善。现行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地震保险并非传统的商业险,因地震风险具有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障碍,所以日本地震保险法律规定由政府参与地震保险。日本的地震保险将商业性与政策性融合,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克服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障碍,不仅如此,日本政府对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也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我国因地理位置特殊,受到欧亚大陆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挤压,地震风险同样频发,但因地震风险所具有的一些难以为科学所掌握的特点,我国此前主要采取被动的救助措施,包括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但该方式并不能有效弥补地震损失,而日本在地震保险探索中的一些有益成果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指明了相应的研究方向。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日本“3.11”大地震回顾及其影响,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法律焦点;第二部分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对地震保险法律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借鉴,对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成功经验做了阐述;第四部分是我国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案,从我国历史上三次对地震保险的尝试入手,分析我国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完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