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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多元化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条件。尽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今天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但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超越了其设计者预期的速度和影响力,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信息的传播和意见表达的角度看,互联网比任何一种已有的传播媒介方式都更加开放、自由、互动。它不仅为人们增进知识、获取真理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机会,也为公民们构建了新的互动参与的平台。网络表达在表达自由的诸形式之中的地位愈发凸显。同其他新技术的诞生和发展轨迹一样,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中也有诸多阴暗的影子相伴而生,尤其在网络技术与表达自由权利相互结合的过程中。网络表达自由权利问题不仅为越来越多的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所关注,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日渐庞大的网民群体热议的话题。讨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网络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和限制方面。本文试图从整体上对限制和保障两方面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并就制度规制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对它的研究首先应当建立在表达自由理论之上。为了构建一个统一的讨论平台,本文对“表达自由”的称谓选择进行了说明,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表达自由进行了界定。以此为基础,概括了网络表达自由所具有的开放、交互、匿名和低成本四个典型特征。对这四个基本特征的讨论不仅是整个研究的基础,而且将贯穿文章的始终。对于网络表达自由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已是不争的共识,而在“应予保障”背后,隐藏的是网络表达自由权利的价值问题。所谓价值,是指物之于人的客观有用性。而网络表达自由的有用性依附于表达自由的价值而又有了新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获致真理的新途径、民主参与的新平台、自我实现的新佳径和社会稳定的辅助器等四项价值,这些正是对网络表达自由保障的价值基础。在我们肯定这些价值的同时,网络表达自由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缺陷也日益暴露。在保障和限制之间如何协调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本文从相对主义的立场出发,从一般意义上明确了限制与保障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具体层面上为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提供了合理性,并选取了明显和现存的危险原则、禁止事先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三项作为原则性标准,以期在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博弈之间取得微妙平衡。理论上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的讨论和铺陈都是为了实践中的制度规制。对表达自由问题的研究虽由来已久,但对网络表达自由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在全球范围仍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在互联网技术的全球化普及的趋势下,对网络表达自由保障和限制的制度建设无法做到闭门造车。本文选择了在制度立法、利益平衡和网络管理的公众参与等方面具有典型特征的德国、美国和韩国供我国借鉴。同时从立法、行业自律、专项治理和监管技术四方面全面分析了我国网络表达规制的现状和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相应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