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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公司内部纠纷法律诉讼问题及相关的司法实务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公司内部纠纷的主体资格、典型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类型与法理分析及研究公司内部纠纷诉讼问题的法律意义三个角度,对如何恰当合理地认定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审理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研究此问题的现实意义等,从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逻辑的推演、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必要的价值衡量,力求使讨论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和便于实务中运用的结论。 第一部分公司内部纠纷的界定和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分析。首先,在界定公司内部纠纷后,指出本文所指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及由此而引发的公司纠纷与诉讼,仅指公司机关及其成员、股东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和诉讼,且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可诉性。其次,对公司内部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和构建进行了论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分析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等公司及其公司内部成员的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分析各主体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得出的结论: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向公司出资或取得公司股份、并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为诉讼主体;因股东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股东会不具备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和必备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决议在一定情况下引发诉讼,不能成为原告或被告,当董事会决议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时,通常以董事个人为被告,追索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违法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也可以行使撤销或阻却的诉权,公司为被告,董事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自然人的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就会引发诉讼,董事具有完全独立人格,其诉讼主体完全适格;作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代表公司应诉,应当赋予监事会诉讼权利,履行公司监督职能,确保股东利益不受侵犯;作为自然人的监事,具有完全的独立人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规定的义务,应负赔偿责任,鉴于经理是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的独立人格,经理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分析研究了典型的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类型与法理。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对涉及股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诉讼类型与审理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研究。在明确股权的概念和内容基础上,从股权的确权、股权的转让、股权内容的行使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指出隐名投资确权之诉及其他股权确权之诉中应当注意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审理的难点问题,针对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股权内容如何行使等问题,以及相关诉讼的类型、性质等,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理这些股权纠纷的一般原则,并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二方面,对涉及股东有关责任的诉讼进行研究.在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可能产生的违约或侵权之诉中,分析出资瑕疵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所负责任性质与构成,提出了审理此类纠纷的一般原则;在股东连带责任之诉中,明确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的原则,确定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而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时,股东与公司负连带责任的处理原则。第三方面,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诉讼进行研究。分析此种诉讼的原告、被告有哪些情况,指出可能产生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等诉讼类型,分析各相关诉讼的性质、撤销或无效之诉的事由或原由、损害赔偿之诉的构成等。第四方面,对董事、经理、监事违反义务的诉讼进行研究。分析他们作为公司内部利益主体,可能因其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违反而引发以公司作为原告、以董事、经理、监事为被告的诉讼,提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此类诉讼的原则。第五方面,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结合国外立法和诉讼情况,研究股东代表诉讼的建立.首先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已发生此种诉讼,应对此诉讼予以重视.然后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提出此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性质、与个别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一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二是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与董事对公司义务的强化。分析了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与判决的法律后果,指出代表诉讼的原告是享有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股东,被告是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董事、经理或监事,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人员以外的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的法律后果是,胜诉的利益归于公司,败诉的,判决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最后对滥用代表诉讼的防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