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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民主化、法制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政务的透明成为考察各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准。许多西方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一些国家已经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立法。 但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现状来说,还有许多问题在理论上研究得不是很透彻,例如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等,理论界的意见并不一致,有的方面还是研究的薄弱之处。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试图从基本理论和各国立法比较两个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探讨,在结构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进行定义后,从政治、经济和行政法三个方面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社会背景并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可以分为法理基础、宪政基础、政治基础、行政法基础四个方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是控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民主。在第二部分主要比较了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基础及其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构想,得出了全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