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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龙宗智教授在《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中对我国的司法证明模式进行了论证,并把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概括为“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此后,学界对印证证明模式的研究如雨后春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使印证规则具有了“合法化”的身份,证据相互印证从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具有了规范依据,成为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在司法证明中的地位亦得到权威确认。作为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印证规则,其在确保定案证据的真实性、防止伪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其合理性和实用性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习惯性的从证明标准的层面去强调印证规则的作用,却忽略了运用印证规则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同时,近些年来,司法实践过于强调证据相互印证,印证规则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简单化、机械化的倾向。一味追求有罪证据的印证,忽略案件存在的疑点和矛盾。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印证,忽略心证的功能,对刑事证明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有人评价印证规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笔者认为,印证规则的合理性不容置疑,片面的评价印证规则的过失没有多大意义,印证规则并不是真空存在的,对印证规则的研究不能脱离司法实际。我们应当将目光放在司法实践中印证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上,提出可行性的见解和对策,让印证规则更好的发挥效用,指导司法实践,提升刑事案件的质量。本文除序言和结语而外,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印证的涵义及性质进行界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印证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的情况下,阐述了印证的内涵。将印证规则的内容从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两个层面进行了解读。证明力层面的印证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被告人供述的印证、证人证言的印证、特殊言词证据的印证;证明标准层面的印证规则是间接证据的印证。论证了印证的性质。印证作为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真实性的依据时是证明力规则;印证作为认定事实的方法,审查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是证明方式。同时厘清了印证与自由心证的关系。第二部分对印证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一是忽视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表现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不严格、举证、质证流于形式。二是重证成、轻排疑,表现为办案机关乐于收集有罪证据,对于无罪证据、疑点证据时常予以忽视,甚至是隐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证据持排斥态度。三是印证与心证分离,表现为印证不足不敢定案,虚假印证导致冤假错案。第三部分就克服印证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见解。一是重视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加强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二是重视无罪证据。包括侦查机关全面如实取证,重视辩护方提供的无罪证据。三是加强印证与心证的融合。包括利用经验法则加强内心确信,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