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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监督过失犯罪的受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监督过失研究的行列;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因监督过失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通常认为,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督过失犯罪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过失犯罪,注意义务也应是其重点问题。与普通过失犯罪相比,由于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所以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具有独特性,显得更为复杂,而现有研究与司法活动对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并未完全统一认识。因此,为了正确认定监督者是否成立监督过失,有必要深入研究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全文43000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概述。该部分首先反思了学术界对于监督过失内涵的界定,认为其内涵小于管理过失,应包含于管理过失中,且监督过失中被监督者的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并进一步指出监督过失应以新过失论作为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内涵,认为应从主观的内在心理与客观的外在行为两个方面去界定。第二部分为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来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监督者的注意义务的形式根据。监督过失犯罪发生的领域通常分为公务领域和非公务领域,不同领域的监督者的职责根据也有所区别。故以监督过失发生的领域为基础,将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来源分为公务人员的监督过失注意义务来源和非公务人员的监督过失注意义务来源。第三部分为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内容。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履行什么监督职责。监督者的义务内容应包含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其中,结果预见义务不仅指监督者对自身的行为可间接地作用于最终的危害结果的预见,还应当包括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的预见,且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应达到相对具体的程度。而结果回避义务除要求监督者保持谨慎、小心外,还要求监督者形成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思,以及在被监督者行为前阶段、行为阶段、行为后阶段都实施结果回避措施以避免产生危害结果。第四部分为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免除。该部分首先指出监督者的注意能力包括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且注意能力的判断应采折衷说与主观说结合说,以认定监督者是否可以履行注意义务,从而判定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然后通过分析监督者履行注意义务的有效性问题,揭示了在具有预见或回避可能性的情形下,监督者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注意义务时,其应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最后通过肯定信赖原则可适用于监督过失中以免除注意义务,分析了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为组织体内、外部的平行性监督关系以及组织体内部从属性监督关系中的指导性监督关系,且从监督者为清白、被监督者具备资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危险共同体三个方面阐释了信赖原则免除注意义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