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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该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本国法院虽然有权审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但从当事人利益和法院、国家利益综合考虑,只要外国法院管辖审理该案更为便利和适当,则本国法院拒绝管辖。 作为国际礼让精神在管辖权领域的实践,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很多优点,如可以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平衡原告、被告及法院间的利益,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等;但另一方面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存在一些弊端,有批评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有干扰一国司法主权之嫌,而且其概念含糊不清、难以统一,再加之该原则的适用是建立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这必然增加了决定涉外管辖权案件的不确定性等等。 时值今日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利弊的争论仍然激烈,但是如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功能价值和该原则在各国适用的司法实践进行通盘考虑,笔者认为当管辖权不断扩张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趋势,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当多国家都需要不方便法院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能够尽量细致和谨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消减到最小。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看法。 全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第一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述部分,分为两节,分别对该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行简要的评说。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两派,即“便利说”和“合适说”,分别体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 第二章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进行理论剖析,分为两节。第一节中,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但其产生有深刻的理论渊源,国际礼让学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理论是该原则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在。第二节中,笔者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功能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该原则进行了客观评价。 第三章对各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主要对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比较评析。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重点介绍了英、美、澳等国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现状。第二节对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对成熟的美国,在适用该原则时最重要的“方便因素”的分析进行了阐释。第三节转入对适用该原则较为有限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评说,分析了该原则被限制适用的几点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