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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缘起。法定的讯问程序有多种,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属于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口供的情形。人们对于违反讯问程序本身也许并不以为意,但程序违法背后的隐患却不容忽视。侦讯人员一旦违反程序要求收集口供,不仅会损害程序正义,影响案件实体的认定,更易导致虚假供述,降低法律权威。因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违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除紧急情况外未在规定场所讯问收集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以期能够遏制违法取供、防范冤假错案。但是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认定尚缺乏统一标准,急需理论研究的跟进。第二部分是关于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认定现状。通过对800余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并不乐观,控辩双方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关注度也不够。控辩双方的主要争点还是在刑讯逼供等实体性违法行为方面;法院在认定非法证据时,主要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作为认定标准。而且在很多人看来,违反法定讯问程序与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痛苦”或“疼痛”很难放在一个框架内进行讨论。因此,实践认定中的困境不容忽视,如何处理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第三部分是以违反四类法定讯问程序为例,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口供证据能力认定标准问题。对于违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未在规定场所讯问、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侵犯嫌疑人律师帮助权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学者们观点各异,并没有达成共识。从域外经验来看,认定非法口供的主要依据是口供的自愿性,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承受了怎样的疼痛或者痛苦。对于违反四类法定讯问程序收集的口供证据能力问题,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畴,不再以“痛苦规则”作为标尺,而是综合考察程序违法的主客观原因及危害程度,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第四部分是统一的认定模式和证明问题。违反法定讯问程序收集口供的情形多样,以四类程序为例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通过个体的分析,找寻统一的认定模式还是可行的。我们可以将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行为划分为三个层面来考察,即合法的讯问行为、客观上违反讯问程序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的违反讯问程序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时应对违反程序的后果以及口供的自愿性进行综合考察,对侦查机关恶意违反讯问程序收集的非自愿口供进行排除。另外,对于口供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由公诉机关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