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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运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后一道程序的执行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司法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正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备、能否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然而,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执行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缺陷,只裁不行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使得WTO成员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目前,如何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机制进行修改,已成为热门研究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议题之一WTO较GATT而言对执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通过监督机制、补偿程序、报复程序,尤其是交叉报复程序加大了DSB裁决的执行力度,但也难以避免存在自有缺陷,譬如合理期间容易恶意利用,执行监督程序规则过于简单,交叉报复对发展中国家欠公平等等,这就使得这一机制本身非但不能促进争端解决,反而会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因而对其改革势在必行。DSU谈判历时多年,针对DSU改革问题WTO各成员也纷纷献计献策,而我国作为WTO成员之一,近年来与WTO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成逐步增多的态势,并已切实感受到执行制度的挑战,如何积极应对也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因而对我国而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希望通过全面、多角度地分析裁决执行这一程序制度,客观地评价其价值、作用,通过实证和对比分析的方法明确其利弊,力求通过对DSU中主要执行条款的解读,并结合各WTO成员对DSU的修改提案,归纳裁决执行阶段的现实运作,发现其中问题和亟待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争取为进一步开展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执行程序的研究,促进各国积极参与并和平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维护和实现各国经济利益作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执行制度的可控性建议,为我国更好的利用该制度构建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