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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明确家庭暴力属于社会问题,赋予公权力干涉家庭暴力的权力,体现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在《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最为强有力的保障,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给家庭暴力施暴人以强大的威慑力,实现预防家庭暴力的目标。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否被人们信仰,必须通过有效的执行来保障。在公权力各机关中,公安机关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因其触角深、机动性强等特点无疑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中的重要角色,但《反家暴法》条文中对公安机关如何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未做具体规定,仅以一句话带过,缺乏可操作性。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主要与两个方面有关,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情况,包括基层民警的人数、性别比例以及认知情况等;另一方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主要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数量以及期限等因素有关。当前新法实施一年,通过实践能够发现原则性条文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反馈。针对主客体的不同情况,综合选择包括检索数据、调研问卷以及座谈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探究新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公开裁决书检索统计旨在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内容以及分布地域的情况;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公安机关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条件、认知等情况;座谈访谈主要是针对部分疑难困惑的问题做互动式交流,旨在了解和归纳公安机关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过程中的疑问。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发现当前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尚不乐观。公安机关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缺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家庭暴力的认识,观念上还未彻底改变家庭暴力属于私事的思想。在协助执行中,性别比例、人数等条件还不适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而客体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部分内容还需要明确,特别是裁定书中的内容没有统一,这会给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安机关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独立的程序,要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其他机关共同配合方可实现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