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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重申了宪法关于人民对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正当的批评建议有时却会被冠之以诽谤的罪名加以拘留,甚至跨省追捕。本文以近来频频发生引起广泛争议的诽谤案件为视角,如三网民被判诽谤罪案,内蒙古吴保全案,彭水诗案等,对诽谤罪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各国立法例以及各国关于诽谤罪立法规定的差异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讨论我国现行刑法下诽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构成各方面存在的争议。本文对我国诽谤罪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论述,不管是客体还是客观方面法学界都存在争议,笔者进行了一一论述。第二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对在实践中容易与诽谤罪混淆的诬告陷害罪进行了描述与区分,并且分析了诽谤罪与民事侵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诽谤行为并不鲜见,但诽谤行为与诽谤罪之间的界限在哪儿,何者为罪,何者非罪?笔者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三个方面的界定:诽谤罪与媒体报道;诽谤罪与“人肉搜索”;诽谤罪与侵犯死者名誉。从深层次考量,诽谤罪是公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在刑法上的缩影,正确处理诽谤罪不仅关系到公民名誉权的全方位保护,还关系到刑法的尊严,但是对于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权重如何平衡学术界尚有很多争议,笔者希望通过案例反观刑法立法,从诽谤罪的立法目的、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和言论自由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来寻求解决之道,从而提出我国在诽谤罪刑事立法规定上如何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即是笔者通过分析论述后对我国诽谤罪在刑事立法完善上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诽谤罪不仅需要从刑事立法上加以完善,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法制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仿佛还只停留在宪法规定的层面上,这就使得言论自由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处于弱势的地位上,甚至有个别地方官员将诽谤罪公器私用,使其成为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利器。屡屡发生的跨省追捕竟只因在网上发了一篇反映民情民意的帖子。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再次发生,如何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落在实处,是本文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