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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100届年会上通过了《家政工人保护公约》,此公约的通过意味着家政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被纳入了国际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事实上,关于家政工是否应当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权利与待遇,是否应当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以及劳动法律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这对于世界各国以及地区立法来说,都是一个难题。本文以寻找一种适合我国的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模式为研究目的,对家政工工作的法律属性、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国外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本文从家政工的外延和内涵入手,把家政工按照从业模式分为员工制、中介式、散工制三类,分类分析家政工作的法律属性,认定家政工工作实质上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统一,应当由劳动法律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家政工目前的地位、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在阐述了家政工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之后,对世界范围内家政工权益保护的四种立法模式,专门法模式,民事法律保护模式、传统劳动法保护模式、民事劳动法律综合保护模式进行一一分析,重点分析了传统劳动法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上的“有所为”与“无所为”。最终提出创设劳动法模式下以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为核心的整体保护模式的构想,该构想对传统劳动法进行了调适,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蓝本,并针对家政工的特殊性进行适当调整。除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之外,该模式的内容还包括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家政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家政工劳动权益监察制度的完善以及社区介入家政服务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