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后果主义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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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认为具体案件在法律体系语境中“必定可以通过某规则适用使其获得可接受的后果”,并提出了一种通过考量司法裁判的可能后果来论证该法律规则的解释或创建是否满足裁判正当性的论证模式——后果主义论证。近几年后果主义论证在我国司法领域逐渐受到关注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在我国司法政策“三个效果的统一”以及最高院提出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背景下,后果主义论证为法官对于不同的裁判方案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提供了初步认知。第二,对于疑难案件或舆情复杂的案件,演绎论证在合理性辩护上的论证能力较弱,而后果主义论证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关于价值判断和道德考量的良好视角,增强或补充了支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理由。第三,后果主义论证作为一种实质论证,在法律这个开放性体系中,为证立一个抽象规则是可选用的裁判规则提供了可能辩因。总结来说,后果主义论证既帮助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又是证成裁判结论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梳理关于后果主义论证的反对观点,所总结的内容主要有:后果主义论证的后果权衡所带有的主观性,是否会导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有更多随意性;后果主义论证将法外因素引进司法裁判是否会影响法官对法律制度的倚重态度,导致规范隐退的不良现象;后果主义论证的后果评判标准应当如何建立才能满足规范性层面的客观和理性要求?这些提问不仅反映了目前我国部分法律工作者对后果主义论证的认识情况,也体现了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实践可能存在的适用困境。为了更客观地看待在司法裁判中的后果主义论证,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作为主要切入点,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后果主义和后果主义论证的基本理论内容。首先从后果主义理论的发展中总结了后果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整体目标,以此作为讨论后果主义论证的理论背景。然后分析了与后果主义论证有一定契合度的后果主义类型,强调后果主义论证中“可普遍化”和“客观标准”的基本要求。基于上述理论背景,进一步探讨了介绍了后果主义论证关于“后果”“评判标准”等理论要点。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后果主义论证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价值,主要有:第一,后果主义论证对演绎论证的补充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实践的理性辩护。第二,从后果主义论证对法律生命活力的续造中,体现了其在法律体系良性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后果主义论证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效能。第三部分,说明了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情况。首先,明确后果主义论证的适用场景主要是在疑难案件中“有限存在”;其次,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裁判中主要有两个应用方向,一类是在“规则适用”下对现有立法目的和目标价值的证立,另一类则是在“规则构建”中对目的价值的明确和检验;最后,总结后果主义论证的主要应用步骤,不难发现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裁判中要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仍需其他论证方式进行共同协作证成,同时,法律程序为后果主义论证提供了思辨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后果的“可普遍化”的目的要求。第四部分,总结了后果主义论证的适用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从关于后果主义论证应用中受到的误解和质疑来看,一方面是由于认知者的理解不全面产生的,另一方面也是后果主义论证体系自身存在的论证缺陷或者说弱点导致的,这一部分的原因比较难以破解,所以要从形式、适用规范以及论证主体等方面进行一定约束,引导后果主义论证合理有效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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