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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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情况说明”是指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已久,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笔者从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情况说明”适用现状及弊端,重点研究“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所归属的证据种类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最后提出规制“情况说明”的合理措施,以求能为司法公平公正向前发展增砖加瓦。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情况说明”的界分及产生原因。第一节首先界定“情况说明”为何物,主要阐释“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以及以谁的名义出具;其次,由于“情况说明”内容包罗万象,经过类型化的梳理将其分为“实体类”、“程序类”、“证据类”、“汇报类”四种,以便对其开展深入研究;最后,归纳“情况说明”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制作主体单一,产生阶段广泛,功能多样等。第二节分析了在无现行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何“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广泛存在?究其原因,是由于事实认定的复杂性,证据严密性的要求,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诉讼文化与利益的驱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情况说明”的存在。第二部分利用数据分析“情况说明”的适用现状,其主要体现为“情况说明”存在数量大,适用范围广,被采纳率高。第二节主要阐述大量应用“情况说明”存在的不利之处。由于“情况说明”不规范、不合法的广泛使用,导致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弱化侦查人员责任意识,同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侵害辩方诉讼权益等一系列弊端或贻害。第三部分重点探讨“情况说明”所涉及的证据学问题。“情况说明”作为一项我国司法实践中独有的证据材料,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情况说明”的证据形式方面。由于“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学界对其所归属的证据种类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通过分析“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根据“情况说明”的内容、形式或其他因素,赞同将其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种类。此外,除了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情况说明”制作主体、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要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规定,也是对“情况说明”所提出的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第二节研究“情况说明”的证明力。根据“三性说”理论,合法性用于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客观性和关联性用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这一判断方式之下,笔者认为可以从客观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对“情况说明”的证明力作出判断。第四部分主要对“情况说明”的应用进行合理规制。虽然“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一些弊端,但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盘否定“情况说明”的价值。笔者在相对合理主义、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基础上,提出规范其形成过程,限制其使用,同时还要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力求发挥“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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