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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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是刑事诉讼中对公民影响最深刻、涉及公民权利最深远的职权行为。审前羁押是国家为打击犯罪,而对个人权利所作的必要限制,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是指在刑事案件交付法庭审判以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审前羁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羁押期限、场所、羁押救济程序及被羁押人权利和待遇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审前羁押的功能主要是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和预防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羁押是否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国外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认为羁押是区别于拘留、逮捕的一种强制措施;美国则认为羁押不是强制措施,而是确保被告人到庭的预防性措施;在我国,羁押不是一种专门的强制措施,只是逮捕的必然后果。审前羁押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和预防的性质。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审前羁押适用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例外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法律救济原则。
  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审前羁押制度,从中不难发现各国对有罪判决以前通过羁押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均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这体现了法治国家司法裁判中所必不可少的正当程序精神。这种正当程序精神对于限制我国审前羁押的大量适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有着非常深刻的启示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羁押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审前羁押不作为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成为刑事拘留、逮捕的必然后果;羁押程序非司法化;羁押期限的规定过于宽泛;羁押缺乏有效的权力控制和司法审查机制;羁押场所不中立,难以有效地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有制度上的原因和观念上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以侦查为中心、羁押的实质和程序要件不完善、未建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观念上的原因主要包括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追求客观真实和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由于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必须进行完善并重新构建。借鉴各国立法,考虑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本人认为我国应该实施审前羁押与拘留、逮捕相分离制度,建立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审前羁押救济制度,进一步规范羁押适用的条件,改革审前羁押场所制度,完善错误羁押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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