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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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这只是就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债权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债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应受债的关系的拘束,而债的对外效力则发生在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妨碍债的关系当事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就对外效力来说,债权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
  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合法债权的存在;二是行为人的限制;三是行为的违法性;四是主观故意;五是造成损害。侵害债权中的债权应包括所有的债权。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履行辅助人中的代理人只有在代理人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未获得债权人或债务人追认的情况下,对债权造成侵害时,才构成侵害债权的主体。履行辅助人中的使用人不是侵害债权的主体。确定行为的违法性,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以是否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结合可能涉及行为不当的若干因素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以故意有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以损害债权。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必须以造成债权物质性损害(债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后果为前提,一般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颁发禁令要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他人返还财产以及请求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关于颁发禁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返还财产这样具有“原状恢复”性质的法律救济均须具有这样的条件:原状恢复在道义上、物理上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如果恶意占有人取得该种财产以后又将它出售给善意受让人,则原告不得诉请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因其行为方式、侵害权益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为侵害合同债权的责任独存;二为侵害合同债权的责任与侵害合同债务人权利的责任并存;三为侵害合同债权责任与合同债务人违约责任并存。在第三种情形下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具有共同过错;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具有偶合的共同过错。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如何行使救济权利,即如何行使竞合的请求权?法院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即是采纳违约行为损害赔偿标准,还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总的原则是首先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然后法官再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加以确定。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确认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断地出现侵害债权的案件,因此确立此项制度势在必行。不仅要在侵权行为法中明确规定,还要做好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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