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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指在一国法院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才能够审理终结的制度。在具体设置上,各国因其历史文化传统和实践需要的不同对审级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各国的审级制度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为首的多数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度;一种是我国和其他少数国家采取的两审终审制度。无论采取哪种审级制度其目的均是旨在通过上诉审理程序来纠正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错误,最终实现公正与正义。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各国审级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采取的两审终审制度在内在的结构、制度特征及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等方面,也是弊端重重。如二审法院级别过低,当事人不服裁判,上访、缠诉案件逐年增长,导致“终审不终”的现象同日益严重;民事诉讼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很难得保证;多种原因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案件难度增加,终审后出现错误的客观因素增强,再审改判率持续上升等。这些弊端的存在已经严重的损害了程序的公正价值,并且仅仅依靠提升诉讼效率是远远不能弥补这种损害的。因此有必要对外国的审级制度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借以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公正与效率平衡,实现司法的统一。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综合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将文章主要内容分成四部分进行细致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追求的论证及对审级制度的基本理念进行分析,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得到初步的认知。第二部分主要谈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行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对缺陷的论证与阐释,确定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借鉴典型的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提供合理必要的实践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阐释如何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通过对构建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方案,并对我国已经存在的特定的一审制度、二审制度进行改革,使我国的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实现其程序价值。